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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之設置,除依本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外,應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
二、以分別設置為原則。
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
四、交通不便、偏遠地區或情況特殊之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與學習成效,選擇採取下列措施:
(一)設置分校或分班。
(二)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膳宿設備。
(三)提供上下學所需之交通工具或補助其交通費。
(四)其他有利學生就讀及學習之措施。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