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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民中學辦理三年級學生技藝教育(以下簡稱技藝教育),得按其辦理主體,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辦式:由國民中學獨立辦理,上課地點在國民中學內。
二、合作式:由國民中學與鄰近之國民中學、技職校院、職業訓練機構或其他民間機構、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合作單位)合作辦理,上課地點在國民中學或其合作單位內。
前項第二款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應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以契約訂定其權利義務關係,並由辦理技藝教育之國民中學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
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以外之合作單位辦理技藝教育,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