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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學校範圍如下:
一、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大學附屬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特殊教育學校)。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國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專科學校附設高職部(以下簡稱高級中等學校)。
三、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部與國民小學部、國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與國民小學部、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與國小部(以下簡稱附設國民中小學)。
前項第一款特殊教育學校,包括幼兒部、國民小學部(以下簡稱國小部)、國民中學部(以下簡稱國中部)、高級中學部(以下簡稱高中部)及高級職業學校部(以下簡稱高職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