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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健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本部主管學校)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以下簡稱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以下簡稱支持體系),應設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研議教師諮商輔導支持工作之發展方向。
三、提供教師諮商輔導支持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四、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教師諮商輔導支持工作。
五、其他有關推展教師諮商輔導支持工作之諮詢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