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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得就下列事項之全部或部分,辦理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
一、課程教學。
二、學生學習評量。
三、區域及國際合作。
四、雙語課程。
五、其他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促進教育優質之實驗事項。
為培育兼具人文素養及科學專業知能之科學傑出人才,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學校或經學校申請,與大學合作辦理前項實驗之科學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