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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職掌介派遷調進修申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軍訓教官職掌如下:
一、推動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及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
二、擔任前款相關課程教學或協助教學工作。
三、辦理學生校內外生活輔導相關工作。
四、辦理校園安全維護相關工作。
五、辦理教育服務役役男教育訓練及服勤管理相關工作。
六、依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需求,協助辦理學生事務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