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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認:指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驗證: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歷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三、查證:指學校函請駐外館處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認可情形及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間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