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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
學校及幼兒園為實施身心障礙教育,得設下列特殊教育班:
一、分散式資源班。
二、巡迴輔導班。
三、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學校為實施資賦優異教育,得設下列特殊教育班:
一、分散式資源班。
二、巡迴輔導班。
三、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以高級中等學校設置者為限。
第二項第二款及前項第二款巡迴輔導班,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學校或幼兒園設置。
第二項第一款與第三項第一款分散式資源班,及第二項第二款與第三項第二款巡迴輔導班之教師得為下列部分或全部之服務內容:
一、直接教學:依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及特殊教育幼兒(以下簡稱幼兒)需求,採抽離或外加時間,並以個別或分組方式實施課程與教學。
二、間接服務:以學生及幼兒為主體,提供需求評估與處理、個別晤談與指導、諮詢服務、入班觀察及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事項。
三、對學生及幼兒之普通班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提供特殊教育協助及諮詢,或與其協同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