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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該主管機關,每四年至少應對所主管之特殊教育學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併稱學校)及幼兒園,辦理一次特殊教育成效評鑑(以下簡稱本評鑑)。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有分班、分校、分部或幼兒園設有分班者,應與其本校(園)於同學年度接受本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