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及用途如下: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人事、設備、校舍修建所需之費用。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行政、業務、其他雜支所需之費用。
三、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指學生使用特殊設備、設施之費用及保證金,項目如下:
(一)重補修費。
(二)實習實驗費。
(三)電腦使用費。
(四)宿舍費。
(五)課業輔導費。
(六)其他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四、代辦費:學校代為辦理學生相關事務之費用,項目如下:
(一)團體保險費。
(二)家長會費。
(三)健康檢查費。
(四)班級費。
(五)游泳池水電及維護費。
(六)蒸飯費。
(七)書籍費。
(八)交通車費。
(九)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十)其他代辦費。
學校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收取保證金者,應明定其退還或不予退還之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公告之。
第一項第三款代收代付費(使用費),除前項應予退還之保證金外,其賸餘款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