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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包括下列二類:
一、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
二、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
習慣、禮節、班級服務、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
聲譽之影響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
、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