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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經採認者,始得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準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三條至第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