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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技專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指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開設一般科目或通識科目以外,並符合各科、系、所專業或技術性質之科目。
二、教師:指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
三、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指於國內外取得與所任教領域相關且有助於教學之工作經驗。
前項第一款專業科目及技術科目之認定基準,由學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