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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具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各款、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第二項資格之一。
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普通科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符合各校依實際需要規定應具之離校或工作年資、修習專業課程時數或專業訓練期限規定。但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專門學程畢業者,不包括在內。
前項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第二項資格入學者,進入二年制專科學校,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