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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名稱及全文 15 條,除第 7 條第 2 款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高等教育階段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專科學校及大學。
二、專責單位:指學校專設或指定辦理身心障礙教育業務事項之單位。
三、資源教室:指學校專責單位內,專為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及發展,遴聘第七條規定之輔導人員,所成立之任務編組。
四、專責人員:指在專責單位專責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事項之人員。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