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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為建立完善之大學評鑑制度,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應規劃下列大學評鑑事務:
一、研究我國大學評鑑制度。
二、蒐集分析國外大學評鑑相關資訊。
三、協助大學申請各類學門國際認證。
四、發展建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資格指標。
五、建立國內大學評鑑之人才庫及資料庫。
六、提供大學評鑑相關人員之培訓課程。
七、其他與評鑑制度相關之事項。
前項評鑑事務之規劃,必要時得委由本部與大學共同成立之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以下簡稱評鑑中心)為之,並由評鑑中心擬訂工作計畫報本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