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報考大學及獨立學院研究所同等學力之標準及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以同等學力報考公私立大學及獨立學院研究所碩士班者,須具有左列資格
之一:
一、修滿大學或獨立學院各學系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
書,並經自學一年以上者。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各學系肄業學生,未修習最後一年課程,持有修業證
明書,並經自學或從事與所習學科相關職業二年以上者。
三、專科學校畢業,持有畢業證書。其為三年制者應經自學或從事與所習
學科相關職業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應經自學或從事與所習學
科相關職業三年以上,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經資格考驗及格者,比
照二年制專科辦理。
四、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者。
五、國立空中大學全修生修滿規定學分總數,經考核成績及格,持有畢業
證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