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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報考大學及獨立學院研究所同等學力之標準及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以同等學力報考公私立大學及獨立學院研究所碩士班者,須具有左列資格
之一:
一、修滿大學或獨立學院各學系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
書,並經自學一年以上者。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各學系肄業學生,未修習最後一年課程,持有修業證
明書,並經自學或從事與所習學科相關職業二年以上者。
三、專科學校畢業,持有畢業證書。其為三年制者應經自學或從事與所習
學科相關職業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應經自學或從事與所習學
科相關職業三年以上,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結業經資格考驗及格者,比
照二年制專科辦理。
四、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者。
五、國立空中大學全修生修滿規定學分總數,經考核成績及格,持有畢業
證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