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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學暨獨立學院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研究生獎、助學金之名額及申請條件規定如左:
一、獎學金:發給成績較優之研究生,名額以所為單位。碩士班每所研究
生十名以內者,得設置一名,逾十名者,每十名得增設一名,惟不足
十名而滿六名者,亦得增設一名。博士班每所研究生三名以內者,得
設置一名,逾三名者,每三名得增設一名,惟不足三名而滿二名者,
亦得增設一名。
二、助學金:發給未領本獎學金之研究生。
三、研究生領取本獎、助學金者,不得在校外兼職,均須義務協助校內有
關研究或教學工作;如在校內兼職兼薪、領有其他獎學金,其金額高
於本獎學金者,不得兼領本獎、助學金。
四、研究生參與主修有關之專題研究,其所領研究補助費,未高於本獎學
金金額者,得兼領本獎、助學金。但同一時間內,以領有一項研究補
助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