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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學校財務狀況惡化,指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最近二年內每個月可用資金無法維持三個月經常性現金支出之月數,累計達六個月。但自有校地面積未達百分之五十之學校,為最近二年內每個月可用資金無法維持六個月經常性現金支出之月數,累計達六個月。
二、最近三學年度決算融資管制額為負數之次數,累計達二次。
三、最近三學年度決算扣減不動產支出前現金餘絀發生短絀之次數,累計達二次。
四、最近一學年度為支付教職員工薪資及短期資金需求而貸款期限未超過三個月之短期借款次數,累計達三次。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有影響校務正常營運之虞,指依學校最近一學年度決算報告預測,三學年度內財務將發生資金缺口,達財務調度困難,影響校務正常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