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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歷史博物館藏品圖像資料非營利使用及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館為推廣社會教育及擴大文物藏品圖像之文化、研究效益,接受各界申請於其出版品使用文物藏品圖像資料。但以下列非營利使用之目的為限:
一、國內外學術團體及個人從事學術研究及參考等,使用本館藏品圖像者。
二、授權利用類別如學術研究、發表論文或出版發行學術研究成果及其他教育用途者。
三、政府機關或公法人依法令編製或審定之教科書及其他文化等藝文類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