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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港澳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凡港澳地區學生,連續居住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港澳八年以上,並且有港
澳地區出生證明或身分證者,得申請輔導來臺就學。
本辦法有關適用香港地區來臺學生就學部分,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
日起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