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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學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係指國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或經本部核准立案 (含原台灣省教育廳核准立案) 之私立高級中學、
職業學校及高級中學進修學校、職業學校進修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