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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教師專業審查會(以下簡稱專審會),調查、輔導、審議下列案件:
一、學校申請案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申請處理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案件。
二、主管機關提交案件: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交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