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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美術史、美術理論與美術技法之研究及發展。
二、美術作品展覽、國際美術作品交流及展示服務管理。
三、美術作品之徵集蒐藏、考據鑑定、分類登記、整理、保存及修護。
四、美術教育之推廣與規劃、美育推廣專輯及書刊之編印。
五、美術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保存、利用及服務等相關業務。
六、結合美術資源並推展生活美學。
七、所屬生活美學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八、其他有關美術業務推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