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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籌備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辦公場所、設備之規劃及業務計畫之擬訂。
二、臺灣傳統藝術與民俗之典藏、研究、保存、傳習及推廣。
三、臺灣音樂之調查、採集、保存、研究、交流及推廣。
四、臺灣傳統戲劇團、國樂團之經營管理、演出製作及行銷推廣。
五、傳統藝術園區之營運管理及維護。
六、其他有關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