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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文化資產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之任務如下:
一、各類文化資產指定、登錄、廢止之審議。
二、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之審議。
三、辦理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審議。
四、其他本法規定重大事項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