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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傳統藝術之綜合企劃、研究、調查、保存、維護、傳習、文物典藏及
人才培育等事項。
二、傳統藝術之展演、推廣、交流及圖書視聽資料之採編、出版、管理與
諮詢服務、義工培訓等事項。
三、民族音樂之調查、蒐集、研究、保存及推廣等事項。
四、本中心之園區營運及各項設備之操作、維護與管理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