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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中醫藥之研究及實驗:
(一) 中醫理論之研究。
(二) 中醫運動醫學、針灸與氣功之理論及應用之研究。
(三) 中醫臨床各科之研究。
(四) 中醫藥臨床效果之評估。
二、中藥與藥用天然物之鑑定、品質選汰、種源保存、人工栽培及組織培
養。
三、中藥與天然物活性成份之分離、純化鑑定、化學修飾及人工合成。
四、中藥與天然物之藥理、毒理學之研究及實驗。
五、中藥與天然物生化合成及分子藥理學之研究。
六、中藥與天然物對免疫及有關疾病防治機制之研究。
七、中藥方劑與製劑之研究、開發及實驗。
八、實驗結果與研究資料之資訊化。
九、中醫藥研究及專業人員之培訓。
十、其他中醫藥之研究及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