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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以下稱人民幣),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簽訂雙邊
貨幣清算協定或建立雙邊貨幣清算機制前,其在臺灣地區之管理及清算,
依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