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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支票存款戶簽發之支票,經執票人依法提示, (不論提經交換或提示付現
或內部聯行轉帳) 因存款不足應予退票者,付款之金融業均應依規定詳實
填發退票理由單,除第二聯連同提示之支票一併退交執票人,第三聯由發
票人往來之金融業留底外,其餘第一、四聯應於當日送達票據交換所。但
實施退票交換電腦化作業地區,僅須將第一聯送票據交換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