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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所稱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指證券商與其客戶、其他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或出借有價證券,並約定以同種類、同數量有價證券返還之業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