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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內容編製投資說明書;於國外向特定人私募基金者,應依私募地區之法令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