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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信託機構,指受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委託,依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之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並經財政部核准辦理信託業務之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為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而發行之有價證券。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指記名式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之受益人。
本辦法所稱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指規範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信託機構及受益人間權利義務之契約。
本辦法所稱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依本辦法所募集之基金及運用該基金所取得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