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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二、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講授或出版。
三、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
四、對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為推廣或招攬。
五、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銷售及私募。
六、內部稽核。
七、法令遵循。
八、主辦會計。
九、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