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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
際情形及發展,暨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並報財政部證券管理
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公司所營業務之性質,分別包括總說明;帳簿
組織系統圖;會計科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成本會計事務處理程序;銷貨、採購、收款、付
款與倉儲管理辦法等項目。
會計制度之內容有修正者,應於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一併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