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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償付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證券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係指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上市有價證券及透過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電腦交易系統買賣上櫃有價證券。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完成交割義務」,係指證券投資人之委託已成交,並已將款券匯撥或匯入證券商交割結算專戶。但依規定應於當日預收款券始得辦理委託買賣申報者,係指證券投資人於證券商發生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當日,將款券交付證券商取得證明,並已執行委託買賣程序。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