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證券業暨期貨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業,係指證券交易所、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
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其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
之證券服務事業。
本辦法所稱期貨業,係指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所、期貨商、槓桿交易商
、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或經
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期貨服務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