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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期貨經紀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負責人,係指左列人員:
一、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或期貨經紀商之組織章程所定應負責之人。
二、外國期貨經紀商分支機構之經理人。
本規則所業務員,指為期貨經紀商從事左列業務之人員:
一、期貨交易之開戶、受託、執行、保證金及權利金收付、結算及交割。
二、期貨交易投資分析或期貨經紀商內部財務、業務之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