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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保險代理人(以下簡稱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以下簡稱經紀人)、保險公證人(以下簡稱公證人)及銀行經許可後,應持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
本辦法所稱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