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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全文 13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應於現行會計制度之會計項目項下,加註本保險之險名,並分別按簽單年度,訂定明細子目,與原有其他明細子目並列,於會計項目下立於同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