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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安定基金,係指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由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合併設立之。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安定基金設立完成後,承受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