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實質受益人:指對參與創新實驗者(以下簡稱參與者)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然人。
二、 風險基礎方法:指申請人應確認、評估及瞭解其暴露之洗錢及資恐風險,並採取適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以有效降低此類風險。依該方法,對較高風險情形應採取加強措施,對較低風險情形,則可採取相對簡化措施,以有效分配資源,並以最適當且有效之方法,降低經其確認之洗錢及資恐風險。
申請人辦理創新實驗時,應依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執行確認參與者身分,及依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監控交易及留存相關紀錄。創新實驗應依第十四條之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