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部對依銀行法組織登記或依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及其轉投資之事業(以下簡稱金融機構),均得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
會計師受本部委託查核金融機構,視同本部之查核,受查金融機構應依法接受並協助配合查核工作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