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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與非社員交易之業務項目規定如下:
一、收受各種存款。
二、辦理放款、透支及票據貼現。
三、辦理國內保證業務。
四、辦理國內匯兌。
五、代理收付款項。
六、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
七、辦理與前列業務有關之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