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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擔任清理人並對停業要保機構債權人超過最高保額之存款保險標的債權及非存款保險標的債權(以下簡稱非要保債權)辦理墊付時,應依本辦法辦理,並應遵循穩健保守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