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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信用合作社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非授信資產評估,應按資產特性,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基於穩健原則評估可能損失,並提足損失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