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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所稱經理人,指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副經理。
前項副經理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時,以可歸責於副經理個人原因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