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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關執行欠稅及罰鍰核發獎勵金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核發獎勵金之對象如左:
一、各執行法院財務法庭或財務執行處之庭長、推事、主任書記官、書記
官、執達員。
二、台北市、高雄市國稅局或各縣市稅捐稽徵處為協助海關派駐財務法庭
或財務執行處直接參與欠稅及罰鍰執行之人員。
三、海關派往配合辦理執行之人員。
四、因提供欠稅人或受處分人之財產資料,因而增加執行徵起金額之密告
人。但以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資料當時無從知悉在執行現場無從發現之
財產資料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