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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車主所屬機關向受理機關轉送申請出售免稅進口車輛之表件時,應填具「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出售免稅進口車輛申請書」一式四份,並加送受讓人
之承諾書一份。該項承諾書應由受讓人持向住在地管區派出所請求簽註意
見並證明其姓名,住址屬實。
前項申請書及承諾書格式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