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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進口之郵包物品,其數量零星且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三千元以內者,依本
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五款之規定免徵進口稅。但為因應緊急狀況需要
,財政部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進口之特定物品,不受完稅價格新臺幣三千
元以內免稅之限制。
前項免徵進口稅之郵包物品不包括菸酒在內。